2016-11-11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3489人已查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6號),明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保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執行。
存款保險保費允許稅前扣除
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按照不超過萬分之一點六的存款保險費率,計算交納的存款保險保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不包括存款保險保費滯納金。
存款保險保費計算公式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存款保險保費=保費基數×存款保險費率。保費基數以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數額為準。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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