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營改增大輔導正在如火如荼進的行著,期間有非常多的納稅人對增值稅的一些政策還有一定的誤解,納稅人出于風險防范考慮,對不確定的情愿選擇高稅率。因此多有米總結全面營改增以來明確規定的10個適用低稅率的項目予分享:
一、非學歷教育、教育輔助服務
原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以下簡稱《注釋》)規定:“教育服務,是指提供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的業務活動。”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八款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因此,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適用6%稅率。
新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十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教育輔助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變化:納稅人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教育輔助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外賣
原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2號)規定:“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食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7號)規定:“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因此,餐飲住宿企業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不屬于提供服務,而屬于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同理,營改增后,餐飲住宿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餐飲服務,適用6%稅率;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銷售貨物,適用17%稅率。
新政策:
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九條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變化:餐飲企業提供外賣食品,適用6%稅率,不適用17%稅率。
多有米提醒注意:《財政部稅政司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第三條規定:“‘外賣食品’,僅指該餐飲企業參與了生產、加工過程的食品。對于餐飲企業將外購的酒水、農產品等貨物,未進行后續加工而直接與外賣食品一同銷售的,應根據該貨物的適用稅率,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賓館提供會議場地
原政策:
按照《注釋》規定:“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賓館出租會議場地,符合不動產經營租賃定義,適用11%稅率。盡管有的稅務機關政策解讀規定可以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但《注釋》規定:“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賓館出租會議場地的行為似乎不符合會議展覽服務定義,導致納稅人不敢貿然適用低稅率。
新政策:
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十條規定:“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變化: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適用6%稅率,不適用11%稅率。
注意:政策規定“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若只提供會議場地,不提供配套服務,則不適用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
四、酒店式公寓
原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78號)規定:“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以下簡稱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并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根據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營業稅時代,酒店式公寓被認為是租賃行為,營改增后,在沒有明確前,一般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適用11%稅率。
新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以長(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按照住宿服務繳納增值稅。”適用6%稅率。
變化: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的,適用6%稅率,不適用11%稅率。
注意:政策規定“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務”,不提供配套服務,則不適用2016年第69號公告規定。
五、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等
原政策:
對于索道,《注釋》規定:“其他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鐵路運輸以外的陸路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地鐵運輸、城市輕軌運輸等。”索道運輸屬于交通運輸服務,適用11%稅率。
對于游船,若配備操作人員,按照《注釋》規定:“交通運輸服務,是指利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屬于交通運輸服務,適用11%稅率。若不配備操作人員,按照《注釋》規定:“光租業務,是指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屬于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適用17%稅率。
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變化: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適用6%稅率,不適用11%或17%稅率。
注意:政策規定“在游覽場所經營”,不在游覽場所經營的,則不適用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
六、武裝守護押運
原政策:
按照《注釋》規定:“交通運輸服務,是指利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武裝守護押運符合交通運輸服務定義,適用11%稅率。盡管有的稅務機關政策解讀規定可以按照“安全保護服務”繳納增值稅,但《注釋》規定:“安全保護服務,是指提供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等的業務活動。包括場所住宅保安、特種保安、安全系統監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務。”沒有武裝護送押運,導致納稅人不敢貿然適用低稅率。
新政策:
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按照‘安全保護服務’繳納增值稅。”適應6%稅率。
變化:武裝守護押運服務,適用6%稅率,不適用11%稅率。
七、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
原政策:
按照《注釋》規定:“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建筑施工設備出租屬于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適用17%稅率。
新政策:
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適應11%稅率。
變化: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適應11%稅率,不適應17%稅率。
注意:政策規定“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未配備操作人員的,則不適用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
八、銷售機器設備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
原政策: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屬于混合銷售,適用17%稅率。
新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因此,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適用17%稅率,提供建筑、安裝服務,適用11%稅率。
變化: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分別適用17%和11%稅率,不統一適用17%稅率。
注意:一是政策規定銷售自產貨物,銷售外購貨物不能適用該政策;二是企業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否則不能分別適用稅率;三是政策僅規定“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雖然有“等”字,但“等”字具體包括什么,銷售其他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是否也不屬于混合銷售,應慎重處理。
九、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原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梯保養、維修收入征稅問題》(國稅函發〔1998〕390號) 規定:“對企業銷售電梯(自產或購進的)并負責安裝及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稅;對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只從事電梯保養和維修的專業公司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進行的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征收營業稅。”營改增后,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屬于混合銷售,適用17%稅率。
新政策:
2017年第11號公告第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安裝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變化: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其安裝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企業也應注意分別核算。
十、原適用高稅率,后明確規定適用低稅率的處理
對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明確的低稅率的項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原適用的稅率高于財稅〔2016〕140號文件所明確稅目對應稅率的,多申報的銷項稅額可以抵減以后月份的銷項稅額;”同時,“納稅人已就相關業務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回并重新開具;無法收回的不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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