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9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3592人已查看
注冊資本,可以說是所有創業者在創業初期遇到的第一個與自己專業無關的晦澀名詞,也是第一個要與新公司合規化發生關聯的事項,看似是一個小小的數字,其中學問其實不少。
注冊資本,是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本總額,并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注冊的資本額,也叫法定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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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同時需注意的是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不同,兩者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其中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注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都有滿足一定的注冊資本要求,不同的公司類型,其注冊公司的資金要求不同。注冊資本是一個公司法概念,按照新修訂的《公司法》及相關條例,“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已經從“實繳登記制”調整為“認繳登記制”,關于這個變化,有幾個創業者必須知道的關鍵信息,下面多有米帶大家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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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制的簡單認識:
注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如果非要為這個承諾加上一個期限”,不要超過公司經營期限就可以;
注冊資本已經沒有認繳最低限額,也就是說理論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沒有限制,隨意!
股東實際繳存的注冊資本,也就是會計上的“實收資本”,不再是工商登記事項,也不再需要《驗資報告》。
注冊資本認繳制,公司注冊資本就不用講究了嗎?
為了鼓勵自主創業,從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修訂注冊資本由實繳制變為認繳制。認繳注冊資本后,資金何時到位,法律不再做強制性要求,由股東之間協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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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繳納期限不等于不用兌現
注冊資本的實繳已經沒有期限承諾限制,在法律沒有強制要求注冊資本繳納期的情況下,理論上可以在章程中約定為30-60年。“如果非要為這個承諾加上一個期限”,不要超過公司經營期限就可以。
雖然在承諾的實繳出資期限到來之前,股東沒有義務提前履行出資義務。但是在公司進入清算程序以后,股東承諾的實繳出資期限雖然還未屆滿,但該股東的出資義務視為提前到期。在破產清算程序啟動后,資不抵債的公司無法全額償債,股東的出資義務更有必要視為提前到期,以提高債權人的獲償比例。所以,好好經營著公司可能沒事,但一旦要把公司關了,或者被迫破產,承諾的認繳年限得馬上兌現了。
2、認繳不等于不繳錢
股東實際繳存的注冊資本,也就是會計上的“實收資本”,不要求公司在設立登記或增資時提供驗資報告。
但是,股東仍然應當按照章程的約定時間和方式繳納出資。“只認不繳”會影響公司的誠信度,因為監管部門會對企業出資情況進行抽查,如有未兌現認繳承諾的情況,公司將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向社會公示。公司被拉黑,就很難再愉快地玩耍了。
3、注冊資本能寫多大寫多大嗎
注冊資本已經沒有認繳最低限額,也就是說理論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沒有限制,土豪請隨意!
注冊資本的大小決定了公司的資金實力和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隨意設定超過自己承受范圍的注冊資本,實際上是把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范圍也增加了。當公司資不抵債、陷入破產償債程序,認繳天價注冊資本的股東必須在承諾認繳注冊資本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比如: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外債500萬,公司破產清算,股東只需承擔100萬的清償責任。如果注冊資本500萬,股東必須承擔500萬的清償責任。所以說,公司如果運營正常、一切順利,可能還不會有什么問題,但一旦項目爛尾、資不抵債,則是自嘗苦果的節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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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有米提醒
提醒各位創業者,隨著新的商事制度的實施,很多人認為已經取消了出資期限的規定,在注冊成立公司時,注冊資本便隨意登記,有的甚至從公司注冊到公司注銷都無法資金到位,并極有可能忽視了企業章程的相關約定,導致企業投資者投資資金無法到位,在不知不覺中就面臨著企業所得稅不能稅前扣除的風險,且主管機關在稅務檢查中,也往往會因認為取消了出資期限的規定,忽視利息支出不能稅前扣除的問題。
文件依據
根據國稅函〔2009〕312號《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中規定,關于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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