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6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3231人已查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0號)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稅務總局決定取消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被盜、丟失時必須統一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的規定。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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