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1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1375人已查看

企業登記事項發生更改的,應及時提交變更申請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一、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審核通過后,發放“一照一碼”和《“五證合一”登記提示單》。企業因住所、生產經營地發生變動的因素,涉及主管地稅機關改變的,應在辦理變更登記之前,先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企業登記事項沒有發生變動,主動申請換領“一照一碼”的,應填寫《“五證合一”換照申請表》,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是有權簽字人簽字,加蓋完本單位公章后,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就發放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跟《“五證合一”登記提示單》。
三、企業在辦理變更登記或申請換領“一照一碼”時,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供其原發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識別號跟社保登記號,由工商部門發放記載嵌入原9位組織機構代碼的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收會其原五證并存檔。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統計登記證、稅務登記證中有遺失或是未辦理的企業,應提交未辦理或是遺失證明。沒有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是社保登記證的企業,應當提交企業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情況說明資料,工商部門依照“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核發加載新的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
四、企業“一照一碼”后,該企業登記信息會自動推送至數據交換中心;省地稅局提取相關信息后,導入綜合征管系統中使用。
五、地稅機關補充采集的相關登記信息跟工商登記時采集的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和核算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由企業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變更,所需資料和工作流程按照原有規定執行。變更登記信息通過國地稅信息共享平臺傳遞給國稅機關使用,企業不用再向國稅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
六、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為“五證合一”改革過渡期。在過渡期內,未換發的稅務登記證可繼續使用;過渡期后,統一使用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辦理相關事項,未換發的稅務登記證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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