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9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3024人已查看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增值稅起征點幅度。
【試點辦法條款】第五十條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解讀】本條是關于增值稅起征點幅度的規定。理解本條規定應從以下三個方面掌握。
一、為了鼓勵小微企業的發展,目前全國適用于個人(不含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起征點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應稅銷售額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應稅銷售額20000元;
(三)發生應稅行為的,為月應稅銷售額20000元;
(四)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非企業性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規定:“(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按季納稅的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7月納稅申報時,申報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其他個人采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政策主要變化點】與《原試點實施辦法》相比,本條增加了月銷售額未達到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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