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8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2905人已查看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4號),決定在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試點范圍:
91個城市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
試點范圍限于全國91個城市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試點城市名單如下:
試點城市名單

試點內容:
1、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等可自開專票
試點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2、單份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一萬元
主管稅務機關為試點納稅人核定的單份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一萬元,即單份專用發票可開具的最高不含稅金額為9999.99元。
3、開具專票的銷售額按征收率換算填報
試點納稅人所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行業引領
騰訊、深圳市國資委投資
國家認證
國家/深圳高新技術企業
品質保證
10年企服經驗
業務規模
100+城市網點
品牌信賴
20萬+用戶選擇
媒體報道
廣東電視臺等聯合報道
400-968-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