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8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3059人已查看

在對部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現階段為納稅信用 A 級和 B 級納稅人)取消了增值稅發票掃描認證后,稅務總局在對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相關功能進行優化完善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功能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2號 )新出臺了一條措施:“將納稅人確認當月用于抵扣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的最后時限,由當月最后 1 日延長至次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 2 日”。直白的表述,也就是延長了確認發票信息的時限。此規定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發布該公告之日起施行。
但近日有一種誤傳,將“確認發票信息的時限延長至次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 2 日”理解為可以將次月確認發票信息之日前銷售方開具來的發票都確認為上月的進項稅額。例如,某納稅人 6 月收到增值稅專票 5 份,后又收到銷售方 7 月 6 日、 8 日開來的增值稅專票 2 份,納稅人 7 月 13 日辦理 6 月份的納稅申報時,可以將該 7 份發票上均為 6 月的進項稅申報抵扣。
如何理解確認發票信息的時限的新規,特別是次月申報時所確認的發票,究竟是截止至開具日期為上月底的發票,還是可以將次月申報期內銷售方開具的發票,也一起作為上月(申報稅款的所屬月份)的進項稅款呢?
筆者以為,關鍵在于理解“由當月最后 1 日延長至次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 2 日”的意思。
其實很簡單,在以前所有納稅人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前都要進行抵扣憑證掃描認證時,是規定在月底(當月最后 1 日)前必須辦理當月的發票認證手續,然后在次月申報期申報抵扣。現在的新規定,就是將截止日由原來的當月最后 1 日延長至次月申報期截止前 2 日,但是所能勾選、確認信息(原來為認證)的發票,仍然和以前一樣有 180 天期限的限制,只能是對銷售方開具的開票日期截止到當月(相對于申報期來說是上月)最后 1 日且最多為前 180 日以內的進項發票進行勾選、確認信息。
舉例:假定納稅申報期最后 1 日均為每月 15 日,以 2016 年 6 月為當月,免認證的納稅人在次月即 7 月的申報期內,申報 6 月的增值稅時,可在 6 月的申報期結束后的次日(因本例假定納稅申報期最后 1 日均每月 15 日,則次日為 16 日。在實務中, 2016 年 6 月的實際申報期是 27 日結束,則次日為 28 日)開始,至 7 月 13 日(含 13 日)這段時間內的任何一天,去勾選、確認用于抵扣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的信息。到了 7 月申報期結束后的次日,從 7 月 16 日開始至 8 月 13 日的這段期間,又可以對要在 7 月份進行抵扣的發票信息進行勾選、確認。
同時,應注意取得的發票的抵扣時限,對于免認證的一般納稅人,只有是在本月 1 日的前 180 日(按季度申報納稅人為本季度首月 1 日的前 180 日)內由銷售方開具的用于抵扣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方能正常確認抵扣(如, 10 月份申報期為 10月1 日至 15 日,所能抵扣的發票的最遠開票時間,為 10 月 1 日前的 180 日)超出此時間的,需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即,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抵扣其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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