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7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3057人已查看

營改增以后,稅收政策的變化對銀行當前的O2O模式產生了實質影響,本文將從O2O模式的概念出發,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進行稅收分析。
一、什么是銀行O2O模式
銀行業的O2O模式是指互聯網企業將金融業信用卡支付與電子商務結合,將更多的線上消費者吸引到線下實體店,并通過信用卡完成支付消費,最終實現多方共贏。
下面結合案例進行分析:
某銀行(以下簡稱A銀行)開展信用卡推廣業務,傳統做法是將推廣任務逐級分解,由各部門職員負責信用卡末端推廣,同時允許在推廣中免費贈予有開卡意向客戶一些小禮品(如油、米、工藝品等),禮品由A銀行統一采購,并在每年50萬元的額度內列支。但客戶在填寫了個人信息并收到A銀行郵寄信用卡后,往往不去激活卡片,導致信用卡實際(有效)開卡率始終無法達到A銀行的預期目標。
某互聯網營銷公司(以下簡稱B網站)得知上述信息后,主動與A銀行協商,表明愿意承接A銀行的信用卡推廣業務,并保證可以使A銀行當年信用卡有效開卡率達到90%以上。B網站的附加條件是A銀行需在原先每年50萬元推廣費基礎上,額外再增加10萬元,經A銀行協商一致后,B網站進行了O2O模式的籌劃及運作:
第一,利用多種形式進行網絡招商。B網站通過提供免費設計和廣告發布等方式,吸引一些連鎖餐廳、KTV、美容美發、影城、健身會所等實體商家注冊成為B網站用戶,逐步擴大B網站聯盟商業圈的范圍。
第二,與注冊、加盟的商家進一步商談。B網站隨后主動與各加盟商家商談“刷卡享優惠”活動事宜。以某連鎖餐飲店為例(以下簡稱C餐廳),假設C餐廳在不打折情況下,一份套餐價格為100元,而在一些特定時期(如節假日、店慶日等)C餐廳最低消費折扣為8折(即80元)。B網站與C餐廳協商,當消費者來C餐廳消費時,如果是使用A銀行信用卡進行結算的,則可享受5折的優惠價(即消費者實際僅需支付50元給C餐廳),而對于C餐廳因此少收的30元(80-50=30元),則由B網站負責將差額補齊。對于C餐廳而言,從顧客信用卡消費中獲得了50元,從B網站那里獲得了30元,實際還是收到80元,但C餐廳的知名度、客流量與銷售額卻較原先有了明顯的增加,C公司同意接受B網站促銷方案。同理,B網站又與多家聯盟商家簽訂了類似的刷A銀行信用卡享折扣優惠的合作協議。同時,B網站還與商家約定,相關活動解釋權和優惠中止日期應當由B網站進行確定(即當B網站實際墊資額達到50萬元時,聯盟商家的“刷卡享優惠”活動自動中止)。
第三,廣泛發布刷卡享低折扣優惠信息。B網站通過網站、微信、微博、電臺等多渠道,廣泛發布廣告信息,大致意思如下:如消費者持A信用卡在B網站的所有加盟商圈內進行刷卡消費,都能夠享受到比商家自身優惠力度還要更大的優惠。從而吸引更多的消費者去A銀行申報辦理信用卡,并主動開卡到加盟商家進行消費,以享受最大的優惠。
第四,與A銀行正式簽訂信用卡推廣協議。B網站與A銀行簽訂正式合作協議,并取得60萬元的推廣費用。同時, B網站還向A銀行申請使用移動BOS結算設備,當消費者在加盟商圈內任何一家進行刷卡消費時,商家都必須要通過B網站提供的BOS機與消費者結算,這樣不僅B網站可以實時掌握A銀行信用卡的開卡數量和消費金額,而且消費者每刷卡一次,B網站都可額外獲得一筆刷卡手續費。
二、盈利分析
1、銀行:從A銀行的角度看,雖然信用卡推廣費用較原先增加了10萬元,但無論是信用卡的辦卡量,還是有效開卡率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減少了銀行不確定資金的浪費,實現了營運資金的精準投放,極大提升了資金的使用效率;
2、商家:從C餐廳的角度看,雖然表面上只得到了80元,但無形中擴大了企業知名度、餐廳人流量和穩定的經營收益,可以說是在零投入的情況下,取得了較好的廣告效應,一舉多得;
3、網站:從B網站的角度看,他是整個營銷事件的籌劃和組織者,不僅從中獲取了10萬元收益和BOS機的刷卡收益,同時還開創了一種新型商業模式,也為今后網站的廣告收益、后續加盟商、銀行合作收入奠定了基礎,可謂最大贏家!
4、消費者:消費者可以說是整個籌劃鏈條中的最關鍵環節,如果消費者不辦卡、不買單,那么再好的籌劃都是零,而通常來說,消費者多辦一張信用卡并不需要額外支出,而通過辦理銀行信用卡并刷卡使用,就可以享受比原來商家自身折扣還要更大的折扣優惠,何樂而不為呢!
三、稅收分析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B網站開展的O2O運營籌劃,不僅拓展了線上、線下的消費渠道,而且為A銀行信用卡的推廣業務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案,真可謂是實現了多方共贏!但筆者發現,“營改增”后,對于該類業務,由于現行政策存在的不確定性,可能導致該O2O經營模式難以維續。
(一)發票開具
1、B網站應當如何開具發票?
本案例中,A銀行支付了60萬元給B網站,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六項第二目規定,B網站應當就當期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60萬元,按“信息系統增值服務”項目全額確認收入,開具增值稅發票。存在問題:B網站實際收益僅10萬元,其余的50萬元已作為信用卡推廣費,由B網站支付給了相應的商家。
2、C餐廳應當如何開具發票?
本案例中,C餐廳提供餐飲服務實際收取了80元,應就80元按“餐飲服務”全額確認收入,向B網站與消費者分別開具發票,開具發票的項目為“餐飲服務”。存在問題:C餐廳收取的80元中,其中30元是由B網站代為支付的,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第六項,B網站取得的“餐飲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增值稅應納稅額計算
本案例中,B網站實際收取了60萬元,支出50萬元,但從增值稅的角度而言,B網站應就60萬元申報繳納增值稅:
銷項稅額=60萬÷(1+6%)×6%=3.4萬元
B網站取得的“餐飲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無法抵扣進稅額。應就3.4萬元申報繳納增值稅。
有一種觀點認為:
C餐廳應當直接跟A銀行開具30元(匯總為50萬)的發票,開具項目為“餐飲服務”,B網站僅需就10萬元申報繳納增值稅。理由是B網站只是代收轉付,實際承接該項費用的應該是A銀行,但現實中,由于種種因素,A銀行是不可能接受C餐廳的發票的,因為A銀行從C餐廳取得的“餐飲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是從B網站取得的“信息系統增值服務”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三)所得稅稅前列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餐飲服務屬于“業務招待費”,B網站或者是A銀行取得C餐廳開具的“餐飲服務”發票,都無法全額在稅前列支。
(四)后續稅收風險分析
營改增后,對于此類發票開具與管理,將是稅務機關工作的重點,當A銀行或B網站取得了大量類似餐飲發票,如何區分業務招待費和用于o2o業務的支出?
四、結論
當前,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迅猛發展,O2O營銷模式已經越來越普及了,這些新興的經營業態,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稅收政策和管理上的盲區,急需政策的進一步規范和明確。
對于本案例,筆者建議給予B網站適用差額扣除政策,并且允許借鑒“差額征稅、全額開票”的相關規定。即,B網站取得的60萬元,允許扣除支付給C餐廳(包括其他聯盟商戶)的50萬元(可憑各聯盟商戶開具的普通發票進行差額扣除),僅就其實際收益10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B網站可以全額給A銀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行業引領
騰訊、深圳市國資委投資
國家認證
國家/深圳高新技術企業
品質保證
10年企服經驗
業務規模
100+城市網點
品牌信賴
20萬+用戶選擇
媒體報道
廣東電視臺等聯合報道
400-968-3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