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6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2147人已查看

政策規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第一條第(十四)款: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實務理解: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不是按照“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政策執行。
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政策
財稅〔2009〕9號、國稅函〔2009〕90號和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
財稅〔2009〕9號、國稅函〔2009〕90號和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4.兩者區別
(1)兩者都可以采用“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舊貨不適用上述政策。
5.上述“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僅指的是不動產以外的固定資產。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銷售營改增前取得不動產按照下面規定: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4)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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