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01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3173人已查看

增值稅下,新老項目對甲乙雙方在稅負方面產生哪些影響?
一、甲方:
1、新項目:只能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銷項稅=銷售額*11%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
所以,其稅負增加或減少,取決于售價的高低、進項稅額取得的多少、土地出讓金的多少。
具體到某個項目,需要進行測算分析。
對于新取得的土地,一般取得的土地價款較高,進項稅額一般也都可以取得(要按實際成本考慮進項稅額,營改增后很難從乙方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為涉及刑事犯罪),在正常售價的情況下,一般稅負會略有下降。
對于早期取得的土地,一般取得的土地價款較低,并且由于取地的方式不同,土地出讓金的大小差異也會很大(比如毛地和凈地),能否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都會對扣除金額帶來影響。進項稅額一般也都可以取得(要按實際成本考慮進項稅額,營改增后很難從乙方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為涉及刑事犯罪),在正常售價的情況下,稅負很難說一定是下降的,這需要進行測算才能確定。
2、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如果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核算模式同新項目。
如果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應交增值稅=不含稅的銷售額*5%
由于營業稅下,應交營業稅=含稅銷售額*5%
所以,增值稅稅負與營業稅下稅負相比一定是下降的。另外,由于選用簡易計稅進項不需抵扣,成本均為含稅成本,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還可以加計20%扣除。
二、乙方
1、新項目: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在符合甲供工程或清包工的條件下,也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如果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銷項稅=銷售額*11%
如果項目跨縣(區),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時,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但回機構所在地,要根據“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預繳稅額”進行申報。
其稅負增加或減少,取決于銷售服務金額的大小、進項稅額取得的多少來確定。
具體到某個項目,需要進行測算分析,一般來說由于進項稅額的取得有限,稅負可能會上升。
如果符合條件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應交增值稅=不含稅的銷售額*3%
由于營業稅下,應交營業稅=含稅銷售額*3%
所以,增值稅稅負與營業稅下稅負相比一定是下降的
3、老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如果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核算模式同新項目中一般計稅方法。
如果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應交增值稅=不含稅的銷售額*3%
由于營業稅下,應交營業稅=含稅銷售額*3%
所以,增值稅稅負與營業稅下稅負相比一定是下降的。
符合以下條件,可作為老項目備案: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如果作為老項目備案:
需要提供《施工許可證》(注明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承包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其他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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