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8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3723人已查看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9號),明確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的申報繳稅流程均維持現狀,仍在地稅局辦理,不發生變化,便利納稅人辦稅。
1 營改增后,哪些稅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代征)呢?
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的增值稅
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資源稅
印花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的部分)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耕地占用稅
契稅
土地增值稅
車船稅
煙葉稅
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2 營改增后,哪些稅由國稅機關負責征收呢?
增值稅
消費稅
車輛購置稅
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所得稅、城建稅
中央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
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
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
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
個人所得稅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提示
西藏自治區只設立國家稅務局,征收和管理稅務系統負責的所有項目,但是暫不征收消費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和煙葉稅。
附公告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等有關規定,稅務總局決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地稅機關繼續受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申報繳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以方便納稅人辦稅。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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