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4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3411人已查看

所謂債權轉讓,即指是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的工商變更,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然后將債權的全部或者債權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而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來成為原合同關系中新的債權人,原合同的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債權的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的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的關系當中,從而成為新的債權人,因此合同中的債權關系會由一人變為數人或者由數人變更多人。
一、債權轉讓的4大類型
1、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將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替代貨款支付給銷貨方,而銷貨方銷售貨物所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并非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就是指原來債權人)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那一方;
2、債務重組型
指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其他的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支付轉讓類型有區別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之前就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之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準確的說,重組之后所發生的交易僅僅只是執行重組的結果,例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這樣轉讓的會計處理,可比照《債務重組準則》的內容進行處理;
3、非貨幣型
企業在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當中,如含有部分應收款項,則應當計算應收賬款所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確認到底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有負債型
指在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于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為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是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實際上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之時是不確定的,因此對于轉讓方而言,這是一項或有負債。
二、債權轉讓的4種方式:
1、自由轉讓;
2、同意轉讓;
3、通知轉讓等方式;
4、合同采用通知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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