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9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3593人已查看
深市監公告〔2016〕4號
本局立案調查一批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不按規定提交2011、2012年度報告案,現已調查終結。本局依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吊銷該批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證。現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仍未受領《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上述吊銷登記證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名單請在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和“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深圳信用網”查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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