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3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9154人已查看

一、合伙人的出資額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目前,各地對合伙人出資是否按企業自有資本金繳納印花稅,掌握標準不一致。根據印花稅相關規定,我們理解,合伙人出資額不應按實收資本繳納印花稅。具體理由為:
(一)不能將實收基金簡單地理解為實收資本 。對于合伙企業收到的合伙人出資,有的合伙企業將其計入“合伙人資本”科目,有的合伙企業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的習慣,將其計入“實收基金”科目,也有的企業將其計入“實收資本”科目。
按《 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 》進行會計核算,各合伙人的出資額計入“實收基金”科目;按一般合伙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合伙人出資計入“合伙人資本”科目。“實收基金”、“合伙人資本”科目與“實收資本”科目性質不同,“實收基金”、“合伙人資本”科目中記錄的資金屬于合伙人出資份額,而“實收資本”科目中記錄的屬于企業資本。
(二)某局和某某市地稅局回復不應繳納。 經向某局核實,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出資額是否應繳納印花稅,其相關負責人表示,應按江蘇地稅解讀進行處理,不應繳納印花稅。資金賬簿印花稅只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個科目合計計稅貼花,不在這兩個科目中的資金均不作為資金賬簿印花計稅依據。
(三)相關文件
關于資金賬簿繳納印花稅,國稅發[1994]25號規定如下:
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后,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于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問:合伙企業各合伙人的出資額,是否要繳納資金帳簿印花稅?
答: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出資額,在工商登記時不作為注冊資本,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科目核算,因此,對合伙人的出資額無需繳納資金帳簿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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