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15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4388人已查看

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各類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在申請設立或辦理變更后,只發放記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不再發放對應商事主體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保登記證和刻章許可證,營業執照具有以上證照的功能。
營業執照不再記載“注冊號”,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企業以及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均按照國家規定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統一賦碼。不論業務變更還是跨區遷移,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均終身不變。記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作為商事主體唯一的身份標識。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共18位,采用如下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機構類型代碼+6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9位主體識別碼(組織機構代碼)+1位校驗碼。
網上申請的指定經辦人可持本人身份證,或法定代表人(法人企業)、負責人(分公司、分支機構)、投資人(個人獨資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合伙企業)或者經營者(個體工商戶)持本人身份證根據網上注冊系統提示前往指定的原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窗口申請領取紙質營業執照。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業務,經辦人可以不受地域限制,自行選擇我市各原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窗口領取執照,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個體工商戶業務應前往轄區原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窗口領取紙質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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