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02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3574人已查看

這次多有米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外企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登記需要哪些申請材料,感興趣的不妨看一下吧。
1、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如果是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需同時提交該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
4、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5、經公證認證過的外企住所證明以及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外企章程或組織協議;
6、經公證認證的外國(地區)企業所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7、經公證認證的外國(地區)企業對首席代表的任命文件以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8、首席代表的簡歷;
9、經公證認證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所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10、機構駐在地址信息申報材料。
說明:
1、屬外企的須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的文件(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企業的還須提交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的文件(原件1份);屬臺灣地區企業的須提交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且經過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的證明文件(原件1份);
2、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如為中國公民,其身份證明無需公證認證,但其任命文件仍需公證認證;
3、代表機構代表人數不得超過4人(含首席代表);
4、在表格中填寫地址信息,“駐在場所”欄應填寫市、區、街道名、門牌號、大廈名稱及房間號;
5、外文文件、證明須附中文翻譯件(原件1份,由外國(地區)企業翻譯的,須加蓋該企業印章確認;由翻譯公司翻譯的須加蓋翻譯公司印章);
6、“機構名稱”:外國企業國籍(地區名)+外國(地區)企業中文名稱+深圳代表處;
7、“業務范圍”為:從事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xxx有關的業務聯絡活動;
8、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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