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9
財稅服務 作者: 多有米 4933人已查看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帳機構代理記帳,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應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
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委托人委托代理記帳機構代理記帳的,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必須填制或者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帳機構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于代理記帳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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